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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押合同可能无效时是否需要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4.3条中“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约定应如何理解。盛腾公司在原审中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约定的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即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洪洞农商行主张该约定的本意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生效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不属于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故合同签字盖章即可生效。对上述两种不同理解应如何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封面上“重要提示:请抵押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的约定,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为洪洞农商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原审未采信洪洞农商行一方的解释并不缺乏法律依据。洪洞农商行主张原审对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4.3条解释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合法有效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洪洞农商行主张“抵押权未设立,但该抵押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洞农商行再审申请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与本案所涉情形并不一致,在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尚未满足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支持洪洞农商行要求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释明权之规定意在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避免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诉讼能力不足等原因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洪洞农商行系专业金融机构,原审中还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对自身诉权行使及诉讼风险预测方面具备充分认知,且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也需经全面审理后方能认定,故原审法院未向洪洞农商行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洪洞农商行原审中均是主张盛腾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审未判决盛腾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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