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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能否将法院查封的土地以闲置为由收回?

2022-12-1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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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的争议,相关意见也可参考最高院:闲置土地被法院查封后政府是否还可收回?一文。

裁判要旨

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司法查封裁定在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不应当在未函告人民法院,也未妥善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债务的情况下,迳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收回决定系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能够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实体权利。

案例索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022)津0104执异172号】?

争议焦点

资源局能否将法院查封的土地以闲置为由收回?

裁判意见

天津南开法院认为: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就本案而言,本院作出司法查封裁定在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不应当在未函告人民法院,也未妥善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债务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7日迳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收回决定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能够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实体权利。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不能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对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因此,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的异议,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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