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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效衔接初探

2020-11-1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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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机构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针对这一命题,本文作者通过参与相关破产案件的程序规划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拟对企业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衔接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以期抛砖引玉,对此项工作制度的推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企业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

 

我国自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万余家,到目前仅营利性企业法人已达3千多万家,另外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还有2亿多户,这些市场经济主体,由于受市场的千变万化、政策的调整修改;自身的经营决策效力、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难免都会遇到各种困难。这些困难有些是暂时的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化解,而有些困难却是持续或不能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化解的。

 

比如: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遇此情况企业都会向银行借贷,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很难争取到银行的低息借款,为求生存渡难关,企业只好违心向民间高利贷者和各种影子银行高息借款;或者虽然争取到低息借款,但市场又发生变化,经营未达预期效果。这样就使企业陷入旧难关未渡过,新难关又来,甚至是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中。一旦进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企业通常会出现下列情形:

 

1、股东或出资人轻则抱怨责怪,重则寻找各种经营漏洞,吹毛求疵、落井下石,欲置经营者于死地而后快。

 

2、企业内部职工开始动荡不安,轻则辞职离职;重则背信弃主与相关利益方沆瀣一气坑害企业。企业职工甚至高管泄露企业机密,与相关利益方联合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先下手为强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使企业陷入更大信用危机。

 

3、各合作方逐渐放慢合作步伐,提高合作条件甚至停止合作,更有甚者利用合作机会,要挟坑害企业。

 

4、各种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案件接穜而至,企业经营账户被冻结、经营资产被查封扣押,经营者被拉黑限消,部分失去行动自由苦不堪言生不如死。在这样的境况下,企业经营者根本无心经营企业。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资产远远大于某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企业还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经过一系列诉讼、仲裁和强制执行措施后,使企业全面停止经营,处于瘫痪状态。

 

当企业已经面临上述股东争议不断、职工内乱、合作伙伴反目、账户经营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局面时,企业经营所需的内外资源配置混乱无序,债务清偿难以得到公正处理,企业完全陷入经营疆局或者走入死局。此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启动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各方矛盾,公平有序清理债权债务,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配置,打破企业经营僵局,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均走出困境,让企业重获新生,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换句话说,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企业经营僵局时,如何帮助他们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启动破产程序走出困境,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历史意义。

 

二、对破产的理解和破产三个程序的推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从2006年8月27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历经13年。在这一过程中对破产的理解以及破产三个程序的推行,我认为是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的。

 

首先,对破产的理解。过去一提到“破产”,正如《改革方案》中所提到的“破产污名化问题”一样,大多数人都认为:破产是企业经营失败、经营者经营管理无能的象征,是逃废债务的避风港,总认为不是什么好事,是绝对的坏事。但我本人可以大胆地说:天下没有哪一家营利性企业的设立和存在是为了破产,每一家营利性企业的设立和存在从大的方面来说,都会确定设立或存续将对社会发展在某一方面作出贡献的宗旨和使命;从小的方面来说,企业的设立和存续都会确定一个生产经营目标,使投资保值增值即赚钱。获利是营利性企业设立和存在的基本属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是万一得已而为之,而且企业破产制度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制度,在欧美国家申请破产被称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

 

笔者所在城市在今年4-5月间,当地政府根据区位以及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等因素曾列出十几个烂尾楼盘,并对所列烂尾楼盘进行摸底性调查,欲帮助烂尾楼盘的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协调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一时间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被政府列为烂尾楼项目而倍感欣慰,这些企业认为:被列入烂尾楼盘后,政府就会出手帮助解困,使企业有解脱困境的希望和路径,这一事件就说明当事人对破产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破产三个程序的推行变化。企业破产有三个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企业破产法》施行伊始,在三个破产程序的推进中,各地法院大多推行破产清算,但自2016年起各地法院陆续主导推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我认为是对三大破产程序中重点推行破产重整程序的一个标志性文件。《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整重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自此以后,各地法院陆续出台一些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引、指南、指导意见、规程、规定等,这些文件的一个侧重点都是最大限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并式图对重整启动前的相关制度进行衔接。这说明经过近十年实践,大家逐渐认识到采用破产清算程序,时间长、效力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损害大,无法化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特别针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且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程序对社会稳定会造成巨大压力。相反,这些企业采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某地就出现过债权人与债务人联合起来要求当地政府协调当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和谐局面。

 

三、如何实现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

 

要实现重组制度、预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应当从三种制度衔接的时间、人员、内容及三种制度的法律地位来进行考量。

 

(一)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的时间衔接

 

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均涉及到一个时间段问题,为了叙述方便,笔者将时间段界定为各程序的启动时间,并对各程序启动时间段进行叙述。

 

1、启动重组的时间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改革方案》将重组时间界定为庭外,所谓庭外通常的理解应该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或者说相关申请人还没有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除了这个判断标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增加一个界定时间点即企业尚未出现经营僵局,此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尚属正常,但生产经营已经出现问题和局部困难。

 

2、启动预重整的时间

 

“预重整”即“预破产重整”在《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仅是一个民间概念,这个民间概念大多把时间界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比如有的地方规定预破产重整是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制作预破产重整方案,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根据预破产重整方案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改革方案》出台后,对预破产重整时间没有明确,但《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是这样规定的:“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这段话中的第一句是“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说明重组是在庭外,如果按此话理解预重整就应该在庭内,但后面一句话是:“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句话是否能够理解为:在庭外重组、庭内破产重整之间应当设立一段预重整时间。如果以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作为庭内和庭外的一个时间节点的话,在庭外重组、庭内破产重整之间只有破产申请受理审查时间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此时间段的法定期间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总时间段就是三十日。三十日之内无法对预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有效审查。

 

因此,在研究探索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时,能否考虑修法延长破产申请受理审查时间或者针对破产重整申请另增法条明确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审查期即为预破产重整期。

 

3、启动破产重整的时间

 

启动破产重整的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是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即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此时间已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再赘述。

 

(二)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的人员和内容衔接

 

重组是为预重整作准备和铺垫;预重整又是为破产重整作准备和铺垫,前两种程序的终极目的就是使最后一个程序的完成能够高效快捷,要实现三种程序的有效衔接除了时间段上的衔接外,还应当实现人员和内容的衔接。

 

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中所涉及的人员有:债务人的股东、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主管单位、清算组、投资人和管理人,要实现这些人员在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阶段的衔接,应当做到每一阶段具体从事该阶段工作的人员,人员的地位、作用和工作内容相对稳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涉及的内容实质上就是重组方案、预重整方案和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因为重组和预重整是为破产重整服务的,所以我将破产重整人员和内容作为前两种程序人员和内容的出发点,故先从破产重整的人员和内容进行叙述。

 

1、破产重整人员和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和提交人是管理人或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如果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则由债务人制定和提交。

 

破产重整内容归结为一个法律文件即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在此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重整计划草案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经营方案,《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规定有: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即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要具有可行性。

 

2019年12月,笔者曾参加过某市政府对某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讨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僵局,多次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请求介入破产重整解困工作,政府为此召开专题会议,准备按企业的要求成立破产重整工作组,但企业所汇报的重整方案都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内容,几乎没有提投资经营内容,我提出必须增加投资经营内容,而且下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该企业投资经营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政府在第二次会议时即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专项评审并要求企改整改方案,该企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现已恢复生产经营。

 

2、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人员和内容衔接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进行预重整的人员大多为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牵头成立的工作组和战略投资人。

 

如何实现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人员的衔接,在破产重整阶段,推动破产进程的关键人员是管理人,而在预重整期间又没有管理人,此期间只有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牵头成立的工作组和战略投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确定是无法控制的,因此在受托进行预破产重整的中介机构不能当然地成为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规定有“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因此可以在预破产重整时启动债务人的清算程序,启动债务人清算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来完成预重整工作内容,进入破产重整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就可以成为管理人,这样既可以增值提效;又完成了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在人员上的有效衔接。

 

预重整的内容和过程一般是:由债务人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初步模底调查了解家底,之后由中介机构与主要债权人协商沟通并通过当地政府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委托独立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再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得出相应报告,由债务人、债权委员会成员和战略投资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和投资经营方案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和投资经营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就内容部份还需要根据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要求进行完善,完善后就可实现预破产重整方案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在内容上的衔接。此衔接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节约上很重要,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企业在预重整阶段完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评估审计报告仍在有效期限内,但破产申请受理后又重新做评估审计报告,两次评估审计结果一样,但化费了两次评估审计费用,该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随时优先支付,实际上是对每一个债权人的变象损害。

 

3、重组与预重整人员和内容衔接

 

关于重组,在《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改革方案》中均提到研究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问题。根据《改革方案》规定,重组是在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时,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使重组具有公信力和约束力。

 

传统意义上的重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重组是指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或对这两个要素的兼并与收购,狭义重组是第三方对重组企业内部资产或股权或管理机构进行改组、整顿、整合,不论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说,重组内容均比本文所指重组宽泛。但本文是探索从重组到预重整再到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所以在人员和内容上应当与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人员和内容融合和衔接。

 

《改革方案》对重组人员的规定是:“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由此可见,重组人员有重组推动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战略投资人。要实现重组与预重整甚至是破产重整的人员的衔接,可以参考上节预重整阶段的人员安排。

 

目前企业重组的做法一般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以债转股的形式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改组整合并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机构进行整顿,鉴于重组要与预重整相内容相衔接,因此重组内容也应当根据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内容要求进行,同前所述。

 

(三)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法律地位的衔接

 

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目前在法律地位上的最大区别是:破产重整使债务人处于破产保护程序中,即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终止、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付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付息,债务人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得出相应鉴定结论。而且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务人的信用可以得到修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恢复正常。

 

在预重整和重组阶段债务人未处于破产保护程序中,其经营账户依然被冻结,财产依然处于保全、执行中,债权人随时可以行使权利,债务人的信用得不到修复,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债权仍须付息,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虽然已有结果但是得不到认可。

 

所以《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改革方案》提出对预重整是确立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其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修正破产法的方法增加预重整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债务人在预破产程序中即处于法律保护中。对重组是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要使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得到强化,关键是相关利益方应达成各种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才会形成。

 

四、结语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从最初的几万家到现在的几亿家,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国营企业外所有民营企业做任何产业都可以赚钱,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行都是最大限度鼓励各种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利用各种市场资源来发展经济。而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后的主要功能其实就是对各种市场资源的整合和利用,这些市场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金、市场信息、劳动力等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资源是有限的,而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却越来越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但入市经济主体在进入市场后多少占有和使用了一部分资源,在占有和使用资源中,有些资源被有效的使用,而有些资源却未被有效使有。是否有效占有和使用市场资源就构成资源的市场经济价值,资源被利用好的,其市场经济价值就高,反之则低,当资源的市场经济价值无法产生时,就应当考虑对占有使用资源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整合和退出问题。世界银行在评价一个国家的营商环境时有35%的权重是关于市场经济主体整合退出和破产制度执行效力问题,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到今天,国内国际两大环境都需要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有效退出的机制和法律制度,实现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

 

现行市场经济主体强制退出和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法律制度就是《企业破产法》,但《企业破产法》的目的并不是一破了之,特别是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趋势就是要拯救企业,正如《改革方案》所说,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

 

本文即试图响应《改革方案》提出课题,对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衔接进行初步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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