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违规案例视角看基金募集的七大风险点

2020-12-1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引言

2020年11月24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3期),根据该情况通报,截至2020年11月15日,已经有1823家私募机构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完整填报了自查自纠情况,其中在该1823家中,798家为黄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尚需核实整改,或自查材料不全无法判断的机构),2家红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或截至2020年底仍无法联系、未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机构)。对于上述黄色或红色情形的机构,深圳证监局要求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或补充自查自纠材料。


2020年11月17日及11月23日,深圳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数则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有关负责人监管约谈及公开谴责的通知。


由此可见,私募乱象仍然频繁发生,私募监管局势依然严峻


本文主要通过搜索全国各个证监局(包括深圳、青岛、厦门、大连、江苏、湖南等)的私募违规案例,即通过反面教材的视角,采取问答的形式来总结梳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七大核心风险点以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来的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避免这些风险,避开这些“坑”或避免“踩雷”,从而合规且顺利地募集资金




目录

风险一: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风险二: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

风险三:宣传推介采取“公开”的方式

风险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风险五:承诺保本保收益

风险六:损害基金财产

风险七:规避基金备案




风险一: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履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那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呢?


01

Q: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


A:特定对象确定”是指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过程,其实质是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的过程。


02

Q:“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哪些工作步骤?


A:“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主要包括投资者信息采集、问卷调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合格投资者承诺,相对应的文件包括投资者信息采集表、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分标准及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03

Q:管理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有什么特殊要求?


A: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管理人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管理人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管理人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违规案例1

2020年07月30日,大连证监局[2020]14号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立即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违规案例2

2020年10月16日,江苏证监局[2020]95号责令改正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违规案例3

2020年08月04日,湖南证监局[2020]25号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周某、赖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未由投资者曾某、郭某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风险二: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履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特定对象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那什么是“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呢?


01

Q: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A:“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指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的过程。


02

Q:“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包括哪些工作步骤?


A:“投资者适当性”程序具体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投资者类型风险匹配及投资者确认,相对应的文件包括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及评级结果、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和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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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1

2020年08月04日,湖南证监局[2020]25号警示函

未对基金产品“郴州某创新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

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违规案例2

2020年10月16日,江苏证监局[2020]95号责令改正

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风险三:宣传推介采取“公开”的方式

根据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募集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那么“公开宣传推介”该如何理解呢?


01

Q:公开宣传推介存在哪些方式或表现形式?


A: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等现行有效的规定,公开宣传推介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通过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即通过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电台等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第二,通过特定的推介方式或载体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即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答谢会和电话群呼等方式,或者通过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02

Q:什么情况下的宣传推介是合规的?


A: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是合规的。


03

Q: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品牌的同时是否可以宣传私募基金?


A:简单回答:是。但是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时,仅可以宣传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请注意,仅仅是公示的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基本信息”,该等公示“基本信息”包括基金编号、备案时间、基金类型等,但不包括基金规模、业绩表现等,否则可能具有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嫌疑。


违规案例

2020年02月28日,中基协处分[2020]12号

阜兴系私募管理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的主要方式包括:

第一,通过盲打电话、盲发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二,要求客户将产品转介绍给其他亲友;

第三,管理人网站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不特定投资者留下联系方式后,销售人员向其推介产品;

第四,管理人通过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推介材料

中基协纪律处分:

取消相关管理人的会员资格,并将相关管理人的负责人加入黑名单。



风险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可谓老生常谈,那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呢?


01

Q: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A:主要包括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未满足投资门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2)未满足资产标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的要求;(3)突破人数限制(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02

Q:认定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A:以凑单、拼单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制度关于投资门槛、资产标准或人数限制等方面的要求,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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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1

2020年04月27日,中基协处分[2020]24号

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中基协纪律处分:

取消管理人的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违规案例2

2020年09月15日,江苏证监局[2020]82号出具警示函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加强合规运作,做好信息披露。



风险五:承诺保本保收益

我们耳熟能详的“保本保收益”包括哪些表现形式呢?


01

Q:保本保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A:主要包括如下四个表现形式:(1)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3)基金合同或募集说明书等推介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性质的表述内容,如“预期收益”、“零风险”、“有保障”等;(4)与投资者签署远期或预约受让协议、回购协议等带有保本承诺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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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1

2020年02月28日,中基协处分[2020]14号

管理人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在多只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以“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中基协纪律处分:

取消管理人的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


违规案例2

2020年11月16日,深圳证监局监管约谈通知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约谈。



风险六:损害基金财产

一般来讲,“损害基金财产”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那么从违规案例的角度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01

Q:损害基金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A:主要包括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2)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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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1

2020年07月30日,大连证监局[2020]14号警示函

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侵占基金财产、将公司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立即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违规案例2

2020年11月16日,深圳证监局监管约谈通知

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情形。

行政监管措施:

对管理人及相关负责人公开谴责



风险七:规避基金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管理人未对基金进行备案的情况,尤其是部分未备案的情形。


01

Q:规避基金备案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A:主要包括如下三个表现形式:(1)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办理备案手续;(2)以已备案产品作为增信手段,发行新产品并未备案;(3)管理人的关联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到基金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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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1

2020年1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公开谴责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行政监管措施:

对管理人及相关负责人公开谴责


违规案例2

2020年11月19日,深圳证监局监管约谈通知

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相关负责人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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