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关于“不良资产收购+服务信托处置”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的交易模式分析

2024-01-0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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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城点金


 


近期,部分信托公司相继出现了信托到期后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时间兑付本息或延期兑付的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通过收购信托公司不良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化解,既符合当前市场需求,也符合原银保监会《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AMC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62 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本文对AMC以“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服务信托处置”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化解的交易模式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01

交易模式

信托公司风险化解难点在于信托公司存量资产交易结构、底层资产较为复杂、多元,尤其是涉及地产的信托资产,往往还涉及“保交楼、保民生”等任务。该类交易的交易结构,关键在于为信托公司、项目注入流动性、盘活信托公司存量资产的同时,提高不良处置效率、最大化实现AMC收益保障。2023年3月20日,原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规定“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该类交易中,可借助服务信托的优势,进行灵活的资产安排和分配安排,可考虑采用不良收购+设立服务信托处置的交易方式。
交易模式与步骤:
1.由信托公司先行设立服务信托,将劣后资产注入服务信托,劣后资产以账面净值注入服务信托,该类资产的现金流作为处置回款的补充,确保AMC 回款保障,为AMC投资起到安全垫的作用(简称“劣后资产”)。在该环节,信托公司代表劣后资产签署服务信托协议,注入的劣后资产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有限合伙份额等。 
2.AMC成立SPV,与服务信托签署信托文件,完成对信托公司风险资产的收购。在该环节,AMC作为LP与其关联公司作为GP成立SPV,以SPV为主体参与风险资产(标的资产)竞价,竞价成功后,SPV与信托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标的资产(如原信托计划持有的LP份额、持有的标的债权资产等),完成资产收购。 
3.在完成标的资产收购后,AMC与SPV将收购的标的资产注入服务信托,由信托公司处置或约定由信托公司与AMC共同进行处置,处置回款按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02

设立专项服务信托的要点

该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设立专项服务信托,通过注入收购标的资产与劣后资产、资产处置及信托分配方案设置等实现AMC收益保障的结构化安排。

(一)专项服务信托的功能与目的

该专项服务信托的功能及目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归集标的资产和劣后资产,一般为信托公司持有的信托资产和AMC、SPV收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底层信托资产(股权、债权、合伙企业LP份额等),各委托人将风险资产交付受托人。二是服务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为风险资产处置提供受托服务,最终以向债权人偿债为信托目的。

(二)专项服务信托的要素

设立专项服务信托应结合项目情况,明确信托规模、信托期限、信托分期、信托参与主体、信托财产、信托服务内容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信托分期应与项目处置周期及预期、总规模、风险化解进程相对应;信托参与主体中,委托人、受益人为SPV及信托公司(代表劣后资产),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财产即SPV注入服务信托的已收购标的资产及信托公司注入的劣后资产;信托服务则主要为风险资产处置服务,包含一般不良资产清收内容,如保管、处置财产、维护诉讼时效及担保权利、在管理中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披露、按照信托合同进行清算分配实现委托人收益等。

(三)专项服务信托的分配方案

在信托合同的信托分配方案中,可分别在标的资产处置回款、劣后资产处置回款中体现SPV、信托公司分配顺序,以分配顺序的先后、劣后资产回款处置分配安排两方面强化对AMC本金及收益保障,分配顺序一般为:(1)先行支付服务信托层面信托资产的税费;(2)支付信托财产相关费用(项目处置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如评估及审计费用、尽调费用、法拍费用、诉讼费用);(3)向SPV分配相应信托利益,直至SPV取得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对应的信托本金及门槛收益;(4)向其他委托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浮动收益。 
在操作实践中,为保障及时回现,可约定具体分配条件,满足分配条件即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由于各风险资产信托计划一般结构复杂、金额较大,除SPV外,可能还涉及其他收购主体分别竞价,也可能在收购前先行在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层面进行债务重组、份额转让、原状分配等情况,致使出现多个收购主体,如 AMC自身、其他SPV,则该等主体同步签署服务信托协议,成为服务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分配方案中可根据对应资产情况灵活安排分配顺序。该等交易结构化安排中,为保障投资方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分配次序一般在劣后资产风险处置的最后分配次序,即标的资产处置分配主要保障AMC收益,劣后资产处置分配先行考虑满足AMC本金及收益后,再向信托公司分配。当然,如在服务信托期限届满前,AMC及/或SPV已实现本金及收益回收,则AMC及/ 或其他SPV自动退出服务信托。

(四)服务信托决策机制

因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为保障投资人利益,应由全体委托人组成委托人大会,对信托设立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重大事项需委托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并对于重大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如提前终止信托或延长信托期限;改变受托人或报酬标准;改变信托财产内容;受托人超权限处置信托财产、调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等。

(五)服务信托合同中其他要点

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处置权限:受托人应当基于信托目的处置资产,为限制受托人恰当履行受托职责,可对不同类别资产处置的价格、方式等处置权限进行明确限定,并明确超过权限的决策表决机制。
信托报酬:在信托公司以风险化解为目的成立的信托公司本身作为受托人的服务信托中,信托报酬一般相对低,仅做象征性约定,也可约定在服务信托清算时,以向受益人分配后剩余清算财产支付。 
对投资人的其他权益保障措施:可根据与信托公司协商具体情况,确定特定情况下对AMC的收益保障及退出措施。例如明确投资人收益未达预期目标情况下信托资产的分配安排,以及特定情况下AMC公司的退出路径,避免因受托人为信托公司致使AMC陷入被动局面。

 

03

交易及文件中应注意的环节与问题


(一)资产交付环节

向服务信托交付风险资产环节中,各委托人应当与信托公司(代表服务信托)签署相应转让协议,如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信托资产交付确认书等,同时应根据风险资产情况恰当完成资产交付,如对风险资产中的股权资产,可能涉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问题;对交付财产中的债权资产,应完成转让手续,及时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实践中,由于先由AMC及/或SPV与信托公司(代表风险资产)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收购风险资产,再由AMC及/或SPV向信托公司(代表服务信托)交付风险资产,涉及债权资产标的债权、债权收益权及对应担保权利交付的,为简化交易流程,应在信托资产交付确认书中对前后两次转让/交付进行衔接与约定,避免权利转让瑕疵与纠纷。

(二)监管措施

鉴于该等信托期限较长,可根据注入服务信托的风险资产类别进行投后监管;为监控服务信托资产处置回款情况,可约定AMC及/或SPV有权进行账户查询;对于涉房地产项目公司的信托资产,可安排关联公司签署相关监管协议,共同参与章证照共管、资金监管、销售监督等。

(三)劣后资产的结构化安排

由于信托公司底层资产较多,AMC与信托公司在资产估值上可能存在分歧,该交易模式通过注入劣后资产为AMC回款提供补充现金流,可有效解决资产估值难题,也可为AMC提供足额保障,在交易文件中,需对信托公司、AMC及/或SPV代表的两类委托人、收益人予以明确,并对分配顺序进行灵活、合理设置,督促信托公司完成受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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