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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于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占用范围”的理解,申请人认为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并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杨丛发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涂国火、方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714号】
争议焦点
单独抵押建筑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否仅包其垂直投影面积一并抵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方伟、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办理涉案贷款抵押手续时虽仅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杨丛发等13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未被设立抵押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占用范围”的理解,杨丛发等13人认为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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