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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向融资人提供借款时一般需要融资人提供担保,以房地产提供抵押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措施,但债权上设定了足值的抵押担保是否就意味着债权人能高枕无忧?笔者通过检索梳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发现在涉及金融机构的有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金融机构在处置担保物实现债权及相关权益的过程中,案外人就担保物提出异议并最终被最高院判定异议成立的案件占较大比重。本文拟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253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从而厘清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金融机构债权执行的常见民事权益类型,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提供思路。
一、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规范基本情况
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最常见的两种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异议引发。《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性异议,实体性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实体性异议的诉讼救济措施,二者属于民事诉讼法安排的程序衔接。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性执行异议未被法院支持,案外人有权就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阻却执行;如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性执行异议获得法院支持,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此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继续执行(见图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发生于参与分配过程中,通常由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见图二)。[1]

图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形成路径

图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形成路径
我国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专门法律规范相对简单,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2]。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至第12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其中包括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的案件审理思路。此外,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19年1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理论上仅应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3],是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应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依据。但过往的审判实践中,直接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作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依据的案件仍较为常见,其中法院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进行裁判的案件比比皆是。如今《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
二、涉金融机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情况
(一)总体审理情况
笔者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审理的全部253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469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1048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8件。涉及金融机构案件共计1027件,约占比40.51%,该1027件案件中排除撤诉、发回重审、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最高院提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外,经最高院二审或再审审结的案件共计781件,其中金融机构败诉案件542件,约占比69.40%(见表一)。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见表二)。

表一:最高院2018-2020年涉金融机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情况[5]

表二:最高院2018-2020年涉金融机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各类机构占比情况[6]
(二)三类案由审理情况
通过数据检索,笔者发现在执行异议之诉3类案由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占比最大,其次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常见诉因是金融机构系另案债权或担保物权对应执行标的的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主张对另案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列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法院裁定异议成立中止执行,金融机构不服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败诉或者换言之案外人异议被支持的占比,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达49.18%,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高达88.45%[7](见表三)。

表三:最高院2018-2020年执行异议之诉三类案件审理情况[8]
(三)涉及民事权益类型情况

表四:最高院2018-2020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排除金融机构债权执行的民事权益类型占比[9]
三、排除金融机构债权执行的常见民事权益类型
1.商品房消费者主张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1)关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2)关于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2.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房屋买受人主张其与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经检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共审结涉及金融机构的一般房屋买受人权益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共计202件,其中异议被支持的多达138件。法院以案外人是否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项条件,作为判定异议是否成立的标准。
3.承包人主张其与分包人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工程款债权为基础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以建成房屋顶抵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这类案件在最高院的司法审判中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经检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共审结涉及金融机构的以房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共计68件,其中异议被支持的为33件。
最高院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变价款分配顺序上的优先,而非对抵债房产使用价值的优先,优先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不享有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权利,如司贵强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杜军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403号民事裁定书[15]。
最高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或《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
4.拆迁安置权利人主张其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5.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主张其与抵债人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6. 合作开发人主张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登记人的合作开发协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
四、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
在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些金融机构因在投前尽调、投后管理方面疏忽,导致执行案件被案外人推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只能应诉并承担诉讼结果,故金融机构有必要在交易过程中提前预防有关法律风险。
(一)尽职调查应全面审慎
1.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并对其全面尽调,避免与资信情况不良的企业进行交易,并建议债权人尽可能与债务人、担保人书面约定在债权清偿完毕前其不得对外担保或负债,或者对外担保、负债需经债权方书面同意。
2.在资产收购前的买方尽调过程中,尽调人员不仅要对资产的权利外观(即登记权利人)进行核实确认,更需要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或外围信息搜集等形式了解资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关注资产可能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瑕疵或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该等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估值、合理报价。
3.对担保物尽职调查务必全面,应注意担保物上是否存在排除债权未来执行的法定情形,如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物权预告登记人物权期待权等。对房地产类担保物,应重点尽调是否存在未支付完毕的工程建设款、拆迁安置款,是否存在联合开发建设情形等。并在具体项目计算抵押率时将相关价值扣除,审慎判断商业风险。
4.建议关注抵押物租赁情况,是否存在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情形。租赁权虽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效果[24],但承租人有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将对债权人处置抵押物造成影响。
(二)投后管理应妥善扎实
1.在项目投后管理过程中,业务人员应加强对抵押物、债务人及保证人资产的监管,应定期实地走访查看抵押物状态,避免资产已被侵占、被出卖、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而相应收益并未对应用于清偿债权,进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2.如条件允许,建议监管债务人、担保人的证、章、照,避免其与案外人倒签房屋买卖合同,从而使案外人获得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阻却执行,影响债权的实现。
3.如存在解押销售还款安排,作为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时,应当注意将同意解押销售的不动产的合理价位及价款支付方式、监管账户等信息,通过在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上载明等方式让买受人充分知晓,约束其将抵押物销售回款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避免抵押物解押后抵押物销售价款又发生流失,影响债权清偿。
(三)诉讼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1.金融借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后,应尽快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保全查封,避免债务人在未查封前与他人再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案外人获得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或者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从而影响抵押权实现。
2.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应结合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项目实际情况,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研判,充分利用诉讼执行中的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并就是否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提起等问题审慎论证并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诉讼策略。
[1]参见杨美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实践”,载于微信公众号“东方法律人”。
[2]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首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沿袭了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至第3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第26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在实操层面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落实。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第600页。
[4]案件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2020年8月3日访问。
[5]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审理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6]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审理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7]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审理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8]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审理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9]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审理案件,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10]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6日访问。
[11]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31页。
[12]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6日访问。
[13]范向阳主编:《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与裁判》,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第285页。
[14]《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5]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7日访问。
[16]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8日访问。
[17]王毓莹、翟如意:“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6种民事权利审判规则汇总”,载于《人民司法》2019年第28期。
[18]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10日访问。
[19]范向阳主编:《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与裁判》,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第309页。
[2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第304页。
[21]该系列案件中,法官就回避了对案中以房抵债事实的性质认定,最终以朱奕帆等人已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已支付的价款已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为由,判定其享有对案涉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874号民事裁定书等,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10日访问。
[22]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13日访问。
[23]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 ,2020年8月19日访问。
[2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检索,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共审结涉及金融机构的承租人权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共计7件,其中异议被支持的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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