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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热议。因其针对2017年7月4日某自然人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所适用的利率,该区法院予以驳回,并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该民事判决书,拉开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及如何适用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讨论序幕。金融类新闻媒体、网站及金融相关人士对该民事判决书产生激烈讨论。有新闻报道称,金融界部分人士明确表明态度,从行业发展角度,鼓励并支持该银行提起上诉。
判决书提及的司法解释与金融实务,争议焦点为如下三点:
1、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是否合适?
3、金融机构适用利率是按照实际利率还是名义利率?
以上三点,是否获得合理答案?涉及到金融机构现有部分贷款关系合同(个人信用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的稳定。
一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文规定及适用背景
2020年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让我们首先学习一下该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一)关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援引自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关于适用及按照起诉时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援引自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司法解释,是否可适用于2019年7月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暂不在此予以讨论。
本文仅讨论,该判决是否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这一问题,涉及到从本质上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个法条或司法解释,绝对不是文字的简单罗列,从本质上看称其为一个系统更为贴切。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第一性原理看待系统,他强调“任何一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第一性原理,它是一个根基性的命题或假设,它不能被缺省,也不能被违反。”
从形式上看,上述民事判决书符合形式规定。利率四倍上限涉及到两层关系,本金和利率的比例,而往往金融机构的本金偿还不是整借整还,而是分阶段偿还本息的一个过程。
如果结合第一性原理审视第三十二条,它更是一个有机的组合层次关系,最高院将借贷关系时间、本金、利息等变量关系进行了充满智慧性的处理。
简单提出一个反证,如果利率使用起诉时LPR,那么四倍上限对应的本金是适用合同成立的本金,还是适用起诉时的本金。
1.根据合同成立时本金计算利率,就是所谓名义利率(IRR);
2.如根据起诉时本金计算利率,涉及到实际利率问题(ARR)。
试想,如果适用实际利率,对于金融机构是毁灭性的,任一客户可以在偿还部分本金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超过LPR四倍上限的诉讼,必将引起诉讼资源极大浪费,更引起社会资源的错配。这不但不是新司法解释和我国各项金融政策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加强实体经济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之本意,更像是与之背道而驰的方向。
2019年8月20日央行推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初LPR报价机制再次调整,其目的在于引导或强制引导授信利率下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LPR出现在司法解释和审判实务,无疑是水到渠成的选择。
因此,综合理解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院解决的是借贷行为发生在LPR没有推出之前的空白期,而不应从文字意义上理解,简单适用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利率上限,至少应同时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避免与第二十六条产生冲突。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为锚),已从根本上,杜绝了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所谓争端,无论其发生在民间借贷关系之中,或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
如果新司法解释被适用该判决,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更加符合新司法解释中对于LPR适用的框架。
二
金融机构借贷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同与不同
关于金融机构借贷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九民纪要及其解释中有所提及。
(一)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19】25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借款合同明确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
1.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实践中金融机构包括经“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自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
2.但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三)〈2017〉最高院民终927号判决书明确“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显著差异,简单来讲持牌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内在逻辑联系或类推关系,差异在于民间借贷成本高于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成本,因此金融借款利率应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是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困境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利率通过与LPR的挂钩机制,其指引方向不言而喻。新司法解释通过对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上限的约束,潜在性对金融机构授信利率的下行起到积极作用。
三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什么?
借贷关系,必不可少涉及到一年期LPR在不同时间变化,合同成立时间与LPR的竞合变量纠缠,是理解新司法解释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从第一性原理,对LPR的深入理解尤为重要。
(一)LPR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的公告为准
权威查询地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
(二)LPR报价机制简析及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定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三)LPR报价机制全析
1.LPR的基本内涵:客户贷款利率的理论下限
LPR(英文名称为LoanPrime Rate),国内称之为贷款基础利率(美国、香港等地则称之为最优惠贷款利率),央行称之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们可以形象地将LPR称之为针对最优银行的最优客户所适用贷款利率,因此理论上来说LPR应该是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实践中并非完全如此,且LPR数值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例如中国香港的客户实际贷款利率往往低于LPR。2020年央行二季度货币执行报告显示,1月-6月之间,20.63%-31.41%左右的客户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LPR的历史走势图
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为准。
LPR新报价机制启动以来,LPR、OMO、MLF等相关利率均有所调整,合计达到10次。其5年期以上LPR调整3次、1年期LPR合计调整4次(分别为2019年的8月、9月、11月以及2020年的2月),下调幅度达到26个BP。2019年8月20日开始,历史走势图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3.LPR最新报价机制的主要特征
(1)频率固定为每月20日
LPR的公布频率固定为每月20日早上九点半,相当于中国央行一年12次议息,接近美联储的一年八次议息频率,市场的预期相对稳定。
(2)基于MLF形成
LPR(贷款基础利率)=MLF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加点幅度(可为负)
意味着央行既可以通过调整加点幅度,亦可以通过调整MLF利率来影响LPR,使得LPR更具弹性。那么LPR选择挂钩MLF利率主要原因有两点:
a.因为目前的政策利率以7天期逆回购利率和1年期MLF利率为代表,并且从政策利率向市场利率的传导效果来看,1年期MLF利率的传导效果更佳。
b.MLF在期限上与LPR匹配,适合作为银行贷款定价,即银行体系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价格的重要参考。在MLF利率的基础上,报价行可根据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加点报价。实际上,LPR与MLF利率的点差不完全固定,体现了报价行报价的市场化特征。同业存单、回购和拆借等银行之间融资工具的利率,以及国债收益率曲线,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一定的短期波动。但从中长期看,大体也是围绕央行政策利率波动的。
(3)报价行18家
2019年8月20日推出的LPR机制基于十家全国性银行(工、农、中、建、交、招、兴业、民生、浦发和中信银行)做为报价行得出。2020年LPR报价机制将报价行予以增加(报价行定期进行调整),即在原十家全国性银行的基础上吸纳了两家城商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两家农商行(上海农商行、顺德农商行)、两家民营银行(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以及两家外资银行(渣打中国和花旗中国)等新成员,总数达到了十八家,其代表性更强。
(4)细节更丰富,更具可操作
a.LPR的最小单位和变化幅度均为5个BP(后续调整幅度可以为10个BP或15个BP),加点幅度取决于不同报价行自身的存款成本、市场供求、对风险的定价等等。
b.LPR还拥有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两种类别。
(5)LPR与存量贷款利率转换,融资成本降低明显
央行2020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6月发布的1年期、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分别较3月下降20个和10个基点。推动LPR改革,降低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在LPR下行引导下,贷款利率明显降低,且降幅大于LPR降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截至6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已达55%。转换过程中,贷款利率有所下降,可直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从下一个重定价周期开始,企业还可享受LPR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降低融资成本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四)LPR未来是上浮还是持续下调?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传统意义上,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调节作用。理论上,利率视为资本边际生产率的替代指标,当然也可以将其视为生产率的一个分支,因此经济基本面以及资本的过剩或稀缺程度对利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基本面趋于向下或资本由稀缺逐步向过剩方向演变时,那利率的长期趋势也应该向下。
近期央行对此的观点,部分参考央行2020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其中明确提到利率过低的负面影响。利率过低还会导致“资源错配”“脱实向虚”等诸多负面影响。
1.降低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会加剧结构扭曲。利率是市场资金配置的试金石,利率过低可能导致资金大量流向僵尸企业,加剧企业部门债务攀升和产能过剩问题,阻碍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型。
2.容易鼓励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过度加杠杆,加大金融体系脆弱性。
3.导致经“脱实向虚”。宽松货币政策释放的资金更多流入资产市场。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加深,货币政策的溢出、溢回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主要经济体低利率和量化宽松可能导致其他经济体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市场风险上升,金融市场价格和汇率波动加大。
目前,低利率的局限性已引起发达经济体货币当局的反思,货币政策框架被重新评估,中期内主要经济体低利率政策仍将持续,但政策利率进一步下降的空间有限。
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利率水平与我国发展阶段和经济形势动态适配,本外币利差处于合适区间,人民币资产吸引力上升。
从以上文字之间,或可看到央行对于利率水平是否过低的判断,态度已经有所转变。对照LPR数据,关注其维持近四个半月没有变动。

数据来源:Wind
截止到2020年8月底,一年期LPR是3.85%,15.4%正是目前LPR的四倍上限。
初看LPR被引入借贷关系,颇有些雾里看花之感。一旦我们将视线投近,了解其背景和原理,LPR的遥远神秘不过一层薄薄面纱而已。
开篇提及某银行民事纠纷,所涉及到借贷关系的司法解释及利率上限的适用问题,相信必将在二审获得明确的答案。
未来是否将彼时节点的LPR写入借款合同/借条?金融机构的系列条款及条文是否进行相应地调整,种种变化是否会成为合同交易惯例?这一答案要交给时间来回答。
百年之大变局中,站在市场化、法治化长期主义视角关注资金融通,从系统和升维格局思考看待金融机构或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方能进一步迎来商事主体的蓬勃活力和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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