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新增上市公司重整服务信托要素总结及几个敏感问题探讨

2024-01-0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破产法实务

引言

 

笔者于2023年8月发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在上市公司重组及破产重整中的应用》一文,对康美药业、尤夫股份、凯迪生态、华夏幸福等4家上市公司(含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引入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要素进行了概括,同时总结了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服务信托的特点和作用。拙文发出之后至2023年12月8日,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开重整计划草案,本文对新增的重整计划中设置服务信托的要素进行归纳并总结其特点,同时,结合近期与业内人士等日常交流沟通的情况,尝试对被关注较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增上市公司破产服务信托案例要素统计及特点


(一)新增上市公司破产服务信托案例要素统计

 

根据已被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相关信息,笔者统计整理了正邦科技、当代明诚、广田股份、新华联文旅、全筑股份等5个案件中服务信托的相关要素。因服务信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适应信托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相关要素不排除在设立信托时对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执行调整。



上市公司
(代码)

正邦科技

002157)

当代明诚(600136)

广田集团(002482)

新华联文旅

000620)

全筑股份(603030)

案件概况

2022年10月17日、27日,因正邦科技及其主要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分别申请重整。同年12月20日,南昌中院裁定正邦科技子公司正邦养殖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7月20日,南昌中院受理正邦科技重整。因上述重整范围内企业为正邦科技的核心资产所在,正邦科技系列企业实施协同重整(不在一个重整案中,但偿债资源共享、节奏同步)。本次协同重整需动用正邦科技现金、转增股票、留债清偿、信托份额等偿债资源,可能导致正邦科技实控人发生变化。协同重整范围内各重整计划规定,债权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清偿价值以最终评估价值为准)及相应的转增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11元/股至12.5元/股

2022 年 5 月 6 日,因连续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因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意见为否定意见,且公司 2022 年度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 年 6 月 5 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清偿。超过 100 万元部分,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8.68 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84 元/股,并分得约 5.81 份信托份额。

2023 年 7 月 24 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广田集团的重整申请。根据重整计划,广田集团按照每 10 股转增14.4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股票用于向债权人抵债,部分用于引入战略投资人。优先类债权基本以现金及留债清偿。除部分优先债权人通过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外,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8万元现金清偿后,剩余债权中每 100 元普通债权除分得 6.535 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10.50 /股。每家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债权分得 31.38 份一般受益权份

额。通过现金、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等综合清偿的方式,普通债

权获得100%清偿

2023 年 5 月 11 日,新华联文旅自行北京一中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 年 5月18日,启动预重整。2023 年 11 月 14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新华联文旅重整一案。重整计划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内现金清偿,30万元以上部分82.90%按照 8.42 元/股的价格通过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抵偿,17.10%部分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9.8455 股转增股票及 17.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因全筑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 2023年 5月 19日决定受理对全筑股份的预重整申请。2023年 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全筑股份重整。重整计划规定,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以现金方式清偿及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后仍有剩

余的,该部分剩余债权全部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全筑股份将以全筑股份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并分配信托受益权给债权人,每户普

通债权人每 1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业务品种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自益/他益

他益

他益

他益

他益

他益

委托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

北方信托

交银信托

光大信托

外贸信托

云南信托

初始受益人

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

部分优先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

初次转让受让人

--

--

--

--

--

信托财产

信托平台公司100%股权

评估价值5.6亿的委托人持有的对下属公司的股权及应收账款

广田集团持有的对经营平台公司的全部债权及100%股权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平台公司100%及应收款

现金及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平台公司100%

信托底层资产

重整公司子公司股权等资产

同上“信托财产”

以广田集团对外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为主

委托人分别持有的 28 家子公司的股权及办公设备,和委托人对该 28 家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计 35 家)享有的应收账款

信托底层资产为纳入信托计划的全筑股份资产,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信托财产规模

重整计划草案未涉及

5.6亿元

56.33亿元

39.4亿元

重整计划未涉及

信托计划偿债规模

重整计划草案未涉及

最终得到确认的每户超过100万的普通债权(该债权不止获得信托份额清偿,还包括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除部分优先债权外,还包括普通债权扣除现金清偿部分后的31.38%。

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扣除现金清偿及抵债股票清偿部分后的17.1%。

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以现金方式清偿及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后仍有剩余的,该部分剩余债权全部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

底层资产运营及处置

本信托的底层资产清理、确权、处置变现为主

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理、确权、管理为主

以清理处置为主,非保留资产将纳入信托计划之中,由信托计划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有序追收与统一处理

以清理处置为主。服务信托的信托收益来源于对信托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变现或处置收益、持有信托平台公司的股权分红或处置收益,最终来源于信托项下公司的业务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投资人的投入

以清理处置为主。信托底层资产的经营、追偿、维护、处置和变现等,由信托平台公司负责,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回款。针对信托底层资产,其管理处置方式灵活多样,主要为依法清收、剥离变价等方式

偿债逻辑

普通债权人对每1份信托份额的受领视为对其100元应以信托受益权清偿的普通债权的抵偿,该普通债权人就该已抵偿债权不再享有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10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8.68 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84 元/股,并分得约5.81 份信托份额。

除部分优先债权人通过优先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外,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8万元现金清偿后,剩余债权中每 100 元普通债权除分得 6.535 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50 /股。每家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债权分得 31.38 份一般受益权份额。通过现金、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等综合清偿的方式,普通债

权获得100%清偿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 1 元债权,债权人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并登记为受益人后,其对应的债权即获得抵债清偿,债权人就该等债权不再享有向新华联文旅及 2 家核心子公司、债务人、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以其未获清偿的债权,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每 1元未获清偿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债权人受偿信托份额(以普通债权为例)

份额 = 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100 

份额 = 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100× 5.81 

份额 = 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100× 31.38

份额 = 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100× 17.1

份额 = 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1元债权受偿1份信托份额

信托期限

5年

重整计划未涉及

5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算。在

信托计划到期前,由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的运营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

决议是否对信托计划予以延期)

5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算。在

信托计划到期前,由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的运营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

决议是否对信托计划予以延期)

5年。信托存续期届满前 30 日,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是否继续存续提交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新增上市公司破产服务信托的特点

 

1、在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中选择使用信托工具的案件占比较高

 

今年截止2023年12月8日,共有16家上市公司被裁定受理重整,即俗称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拿到“路条”。在已经公告重整计划的11家公司中,有5家引入信托工具,占比约为45%,明显高于未被明确统计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信托工具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应用价值越来越被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各方认可。

 

2、信托底层资产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应收类资产为主,服务信托体现的改善财务报表的作用大于抵债

 

与普通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在偿债资源(股票)上具有独特优势。当前流行的做法是,重整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方式增加公司股本总量作为偿债资源,并附条件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用于偿还债务实现债转股。普通企业在债转股安排上则操作更为复杂,需要搭建有限合伙或信托的方式实现债转股安排。从这一点上讲,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对于债权的偿还手段更多,偿债资源更为丰富。基于调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需求,通过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应收类资产置入服务信托抵偿一部分债务,既可以实现处置低效资产、健康资产负债体系的目的,又可以减少公积金转增股票用于偿债的股票数量,减轻股本过分增大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服务信托在此体现的改善财务报表的作用大于抵债。

 

3、新增服务信托全部为他益信托

 

随着破产服务信托的实践及研究活动越来越多,该工具也被越来越多的破产管理人熟悉,对信托操作技术层面的理解也更深刻。破产服务信托刚刚出现时,通常先安排设立自益信托,再由初始受益人通过其持有的信托份额转让给债权人抵债,该等操作主要为体现清晰的抵债路径,操作上比较规矩,他益信托是更简洁的操作,这主要得益于管理人、受托人系统对该等业务的底层逻辑理解的越来越深刻。

 

4、受托人越来越分散,发力破产服务信托的机构越来越多

 

新增的5个破产服务信托项目,分别由5个信托公司受托,并且多为新面孔,说明更多的信托公司在关注和寻找向此方向转型的机会,尽管单个项目无法判断信托公司转型的决心和准备,但信托公司寻找新出路的姿态已经体现。回归信托业务本源,回归受托人定位,是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靠非标融资类业务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

 

二、关于近期经常被提及的几个敏感问题


近期,笔者在业务交流时,多次被问及受托人的受托责任边界、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风险等问题,同时,还有不少人对破产服务信托的具体作用还不甚了解,在此再次做出回应。

 

(一)受托人的责任边界及执行事务内容

 

有些管理人、债权人认为,在破产案件中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之后,对于信托财产对应的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处置即交由信托公司负责,这其实是对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责任的误读。目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履行程序性义务,服务信托的报价体系和信托公司的资源投入仅支撑事务性责任的履行,因受托责任边界所限制,主动管理、主动决策类责任尚无法涉及。

 

1、受托人的责任边界

 

当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实践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的作用被限制在信托隔离破产企业资产功能上,信托公司不对信托财产的运营和处置承担决策性事务职责,也不主动介入信托底层资产的运营及处置事务,信托公司仅履行信托事务的过程管理责任,并以此保证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事务全面及时、依法合规的执行,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

 

债权人表决通过信托参与重整的方案,并确定信托受托人之后,信托公司便根据破产决议文件安排,在各类信托法规、监管规则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主要执行信托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外部监管程序事务、内部履职程序事务、信息披露事务、破产决议文件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总之,信托公司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的业务边界是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的边界,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运营风险、管理风险、处置结果等不承担实体责任及义务,仅履行信托事务管理职责。

 

2、执行事务内容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执行的事务内容是基于信托在企业破产中的业务边界决定的,仅限于完成程序性、事务性、执行类工作,其中包括进行中信登预登记、签订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归集信托财产、进行中信登初始登记、执行信托事务、召集受益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成信托利益分配、配合受益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内容。

 

在执行受托的信托事务时,受托人确实可以根据受益人大会或者受益人大会常设机构的明确授权,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完成相应事务,如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或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则进行资产处置。但这一点并未突破受托人程序事务责任边界,受托人其实依然是在执行程序事务,其没有涉及对信托财产进行自定规则、自由裁量、自主决策的处分。

 

当前的业务实践中,倘若破产决议文件、信托文件、受益人大会决议没有对涉及实体权益处分的事务进行明确授权,受托人并不承担对信托财产的主动处分性事务,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基于维护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可以挽救信托财产损失或者使受益权人获利。当然,该等情况下需要考虑对受托人的紧急救助行为免责,并对受托人因执行超约定范围的事务所进行的更多资源投入进行补偿。

 

3、突破业务边界的探讨

 

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之后,特别是2023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实施以来,监管机构引导信托公司转型的力度持续加大,信托业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外部压力陡增,信托公司也在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不断探索信托业新的发展方向。摒弃原有的非标融资类业务占主流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信托业的共识。

 

就目前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实践而言,在破产事务中信托仅体现资产隔离的工具价值,信托公司仅承担事务执行人角色,业务边界狭窄,事务内容程序化,该类业务无法真正体现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业务附加值较低。同时,若信托公司仅担任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则与业务需求端的粘性较弱,在具体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很容易被替代,业务推动成功的可能性减小。

 

在上述背景下,在不大范围改变信托公司自身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探索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事务中提供更多的自主服务,承担更多的主导型角色,未来可能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一种主动选择。必须明确,在信托公司承当非事务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对于信托业务投入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肯定会激增,相应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势必会较纯事务管理工作增加很多。

 

(二)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风险及防范

 

尽管目前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承担的是事务管理职责,只要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忠实勤勉及时履行信托事务管理职责,则出现需要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的终极业务风险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随着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数量越来越多,业务实践活动越来越丰富,该类业务的综合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此处的业务风险是指服务信托设立之后,信托的各方当事人面临的无法按照预期推进信托事务、分配受托利益、实现信托目的的风险。就当前阶段而言,主要体现的是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失序、信托治理机构的决策僵局以及信托事务超出受托人的管理能力等,破产决议文件应当对相应风险做出预判和并安排相应防范措施。

 

1、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失序的风险及预防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内容以程序性、执行类事务为主,信托架构主要是通过资产隔离为重整企业的经营、处置提供时空环境。信托公司应当管理直接信托财产,但对信托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则需要在破产决议文件中特别规定。因破产案件的特定背景,原出资人权益被调整,企业原有的治理体系面临改变,防止信托财产底层无人管理、管理混乱情况的出现,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存续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目前,已经出现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设立之后底层企业管理失控的案例。如果这类情况发生在较大的企业中,则可能演变为严重社会事件。破产案件在当事各方的仓促推动中,往往就会造成对各类问题的轻视或忽略,若在没有预防措施,可能性就会演变成必然性,导致风险爆发。所以,应当在破产案件的具体安排中,注意安排以下措施,尽量避免底层资产管理失序的情况出现。

 

1)明确底层资产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

 

破产决议文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是以持续经营为主还是以处置变现为主,在此基础上,还应明确信托财产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规定相应主体的持续经营、处置变现的规则、权限、义务、监督等约束条件并规定相应待遇,使责任主体责权利平衡,确保信托财产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相对稳定,保护信托底层资产安全。

 

2)预设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失序的解决方案

 

破产决议文件将设立信托的底层资产归集至信托项下,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经营及处置应当明确责任主体之后,管理人还应预设措施,避免该部分资产的经营、处置责任失序即出现无人进行经营、处置或管理混乱的情况。

 

当预测信托财产可能会存在信托财产运营管理失序问题时,管理人应对相关经营、处置事务在破产决议文件中安排妥当,并提供递进式备选方案。管理人应对安排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的运营动力和处置能力有客观的判断,若责任主体经营动力不足、能力偏弱,势必会对受益人(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在预判信托存续过程中可能出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或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由其运营管理处置信托底层资产的安排。破产决议文件应当规定引入的职业经理人、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紧急救济措施等,同时,对于变更和替代的经营管理方案,也应做出原则性安排。

 

3)根据信托目的设定抵质押财产的处置安排规则

 

破产决议文件若将设定抵质押的财产置入服务信托项下,则需要明确抵质押财产的经营、处置规则。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抵质押财产在信托财产总体经营、处置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抵质押物因持续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处置的,应该考虑对优先债权人(持有优先份额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补偿措施。对于需要在信托存续期间处置的抵质押物,应当明确抵质押物的处置条件和程序,明确优先债权人提议处置抵质押物的权利和制约条件,避免决策僵局。

 

4)常规信托财产的处置安排

 

除设定抵质押措施的信托底层资产需要明确经营、处置规则外,常规信托财产的处置安排也需要进行明确。破产决议文件应当明确处置资产的提议人、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决策流程、决策通过标准、决策僵局的处理方式,同时,可以对执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初始费用等进行规定,防止在常规资产处置环节出现争端,影响事务的执行。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治理结构的治理僵局风险及预防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治理机构包括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受托人等。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因受益人群体基于破产程序由债权人转化而来,在债权权益在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份额过程中往往存在实质的财产利益减让,这是后续信托存续期间的治理环境的大背景。在此基础上,受益人能否通过信托治理结构积极参与信托治理存在不确定性。预防信托治理过程中的决策僵局即无法形成决策的情况,为决策僵局的出现做好备手方案,是管理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服务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是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服务信托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一,应当明确受益人大会的召开规则,减轻各方会议负累。破产决议文件应当对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召集人、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等进行明确。要注意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在时间安排、受益人范围、召集人的特殊性,要考虑破产决议文件的整体执行情况。还要规定临时受益人大会的提议及召开规则。基于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特殊性,为减轻受益人的参会负累,可以考虑减少召开受益人大会。这样安排的前提是,破产决议文件有规定且信托文件有约定对一些决策事项已经做了处理、决策或授权,同时,服务信托能够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确保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充分沟通。

 

第二,明确需要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根据信托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明确必须经过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等。当然,在信托文件对上述事项进行处理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大会表决。

 

第三,明确决议的类型及通过标准。因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可以将表决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二者的表决通过标准不同。目前,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一般事项,过三分之二通过重大事项。同时,对于有效召开会议的出席会议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的最低比例未作规定,在目前尚未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破产案件决议文件规定的总体原则情况下,管理人、受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变通执行。

 

2)根据情况设立受益人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

 

因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处理信托事务的有限空间,受托人的更多事务管理内容需要来自受益人方面的授权。在受益人较多频繁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不现实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受益人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并由该机构代表受益人大会行使部分决策权限。因与破产程序相关联,受益人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同为债权人委员会之于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第一,关于常设代表机构的名称。常设代表机构的名字并无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是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常务委员会,还可以直接称为受益人大会的常设代表机构,这个根据管理人的偏好去确定即可。

 

第二,关于常设代表机构的性质及构成。常设代表机构是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全体受益人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管理人可以根据重整案件的债权规模、债权人数量、成员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成员数量。

 

第三,关于常设代表机构的权限范围。常设代表机构根据受益人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受益人大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管理人应当在破产决议文件中根据需要常设代表机构表决的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做好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区分和列举。

 

3)受托人

 

关于受托人的常规职责。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常规职责是根据信托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受益人大会及其常设代表机构的决议履行受托人职责,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处分权,最大化维护受益人利益。

 

关于受托人的非常规职责及责任豁免。管理人在破产决议文件中,可以规定在信托治理出现僵局且事务紧急的特定情况下,基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要求,授权受托人可以突破有限事务管理边界,承担更多的非常规的事务管理责任,争取破产决议文件执行到位和信托目的的达成。破产决议文件应当明确受托人行使上述职责时的条件和约束,为鼓励受托人主动突破常规职责边界维护受益人利益,需考虑对受托人承担非常规职责的责任进行豁免。

 

4)信托治理僵局的预防

 

当前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实践中,若信托治理出现僵局,则由信托财产承担相应损失。破产管理人及后续的信托受托人应当对信托治理僵局做出预判,并做好预防措施。从程序上,应当设定信托治理僵局的认定条件,规定各方打破僵局的程序救济措施。比如,可以考虑设定递进式决策僵局解决规则,即受益人大会的决策僵局可以通过移交受益人大会常设代表机构会议表决打破,常设代表机构会议的僵局可以通过受托人基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作为打破。

 

5)注意信托治理决议向底层资产管理的影响力传递

 

信托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信托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实现向信托财产的影响力传导,进而影响底层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处置变现安排。管理人应当注意在破产决议文件中设定信托治理影响力的传导路径,信托受托人应当注意在信托文件中做相应的补充落实安排。在底层资产管理中委派受益人代表作为董事;修改信托运营平台公司章程嵌入执行破产决议文件的内容,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决策权限,确定受托人作为股东的人事任命权;委派代表参与经营、处置会议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实现信托治理影响力的传导。正常的、健康的治理传导机制,可以有效的预防信托底层财产的治理真空,并通过信托底层财产管理效果的正向反馈提高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决策参与意愿,从而预防信托治理的决策僵局。

 

3、信托事务超出受托人的管理能力事件及预防

 

每一个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都是一个较长期的系统的综合工程,它不同于以往的投融资类信托业务,它期间管理事务更多,信息繁杂交错,需要有一个稳健经营的信托公司的稳定的服务团队才能连续的服务受益人,从信托公司层面,需要有稳定的战略定力支撑对该类业务的持续输出。从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资源,这里不仅仅是指前台业务人员,还有众多中后台人员的匹配和作业配合,同时,需要开发专门的业务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和信息系统投入该类业务的基本入门要求。

 

1)信托公司应该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业务

 

结合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普遍实施团队制和业务同质化的特点,若信托公司在没有相应准备的情况下,以猎奇的心态去拓展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以短期思维做长期的事情,人员安排与信托业务错配,相关业务往往到最后会变成无人料理的局面,这对于破产案件的整体安排来讲是一种风险,最终损害的是债权人利益。

 

对于转型坚定、准备充分的信托公司,在开展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时,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并在管理能力的最大值范围内开展业务。信托公司需要考虑,在信托项下有保交楼任务、信托受益人有大量民间借贷债权人、信托服务的受益人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自身可支配的期间管理能力、舆情应对能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能不能应付。每个破产案件的情形都不相同,都有各自的特殊的风险点,信托公司应该选择自己能够胜任的业务,认识自己,认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

 

2)破产案件应当谨慎确定信托受托人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主导推动案件进程,在确定需要在破产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时,对于信托公司的选择应该客观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了解信托公司是否有专门承做这种业务的部门或团队,了解并查看信托公司是否有专门的承担此类业务的业务系统以及业务承载空间,在一些重点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则需要了解信托公司的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信息社会,需求方在此方面不妨多问道搜索引擎,咨询业内知情人士,问问相关信托公司曾经或正在合作的管理人和服务过的受益人。无论是大的信托公司,还是小的信托公司,专业团队的建设,专业化能力的提升,持续稳定的期间服务,是受托此类业务的关键,这也是对破产业务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体现。

 

总之,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风险出现,会影响破产决议文件的执行效果,损害信托法律关系的各方利益,严重者甚至会造成不良社会事件。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受托人,都要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案件实际的信托方案和配套措施。受托人应清醒的认识自身的管理能力,避免受托超自身管理能力的案件。管理人也应根据个体案件的实际需要,选择具有适合具体案件需要的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

 

(三)破产服务信托在破产案件中的具体作用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一种类型,其首要功能是隔离资产,并在实现资产隔离之后发挥信托工具在具体案件中的各种作用。根据业务实践活动,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根据具体案件的风险处置安排可以有多种要素组合,其在破产案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包括抵债、代持资产、转换资产形态、改善财务报表等。我们通常看到的抵债信托仅是其中的一种情形。不仅如此,在未来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实施过程中,信托工具也有望通过隔离功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在破产服务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受益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包括债务人。如在实现债转股安排的信托中,委托人是债权人,信托的作用是代持股权。在有些强监管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中,设立信托是为了一方面可以抵债,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改善财务报表,以使债务人的资本状况符合监管指标要求,使债务人资产负债结构更为合理,该类信托的受益人还可以是债务人,信托此时的主要作用是转换报表资产形态(科目)和改善财务报表。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形态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后,为方便所有债权人持有、处置该类财产设立的信托,其作用是代持资产。在一些资产交易受限的地区,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以将待处置资产通过将财产收益权委托至信托的方式转化为信托受益权,通过出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资产转让,从而规避资产过户交易的限制。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的了解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各种应用场景,用不同的要素组合适应不同破产案件具体安排,最终实现企业风险处置的目的。

 

(四)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未来发展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在破产案件中具有其他工具无法替代的工具价值,在当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管理人所认知。与此同时,渤海钢铁、海航集团等重大项目的破产服务信托尚在存续期,该工具服务众多受益人的最终社会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不仅如此,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建设问题,其项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受托人责任边界问题、信托份额的转让定价等一系列问题尚待厘清。

 

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也正在制订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新规,其中涉及将设立信托、资管计划所产生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的报酬将纳入管理人报酬内,即由管理人承担信托报酬。若该规定最终落地,肯定将影响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笔者认为,作为有效实用的破产工具,信托有其他工具无法替代的天然优势,需要用而不能用对企业的风险处置也是一种损失。同时,引入信托工具应当属于债权人集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债权人表决同意,综合判断引入信托工具正当合理,审判机关不必要做过多的干预。若该规定最终落地,在服务企业风险处置的过程中,在案件切实需要的情况下,信托的介入也将更多的移至破产程序之后。

 

基于以上情况,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未来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作为有意愿有准备参与破产案件的信托公司而言,更应当坚定的发展好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个需要信托工具的破产案件,勤勉尽责忠诚的服务好受益人,让每一企业破产服务信托都成为执行破产决议文件的典范,从而让更多人的认识到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工具价值。同时,信托公司应做好替代产品及周边产品开发,提升对破产案件的参与度,提高信托服务的附加值,确保持续保持适应宏观环境不断调整的能力。就管理人而言,在破产案件中慎重引入信托工具,长期坚持不滥用,不乱用,确保使用信托工具的合理性正当性,坚持以最大化债权人利益为原则,才能使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持续保持其工具价值,才能在破产案件中长期多一种工具选择。

 

三、后记


本文中,笔者对新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应用信托工具的要素进行梳理和特点归纳,并对在近期业务交流中被持续提及的问题做出回应,尽管其中有些问题及观点在笔者之前的文章中已有提及。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让管理人更直观的了解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知悉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并对一些业务关键点进行关注。本文内容偏重实践操作,若需要了解更多基础理论信息,可自行检索笔者之前撰写的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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