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IPO操作实务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
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国内A股企业上市发行流程
(一)改制阶段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1)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公司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券商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推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
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组织承销团包A股,承担A股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
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
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帐目调整,使公司的则务处理符合规定:
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务管理制度;
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
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
对纳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
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的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确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4)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6)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
(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二)辅导阶段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材料: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辅导协议;
辅导计划;
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山上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三)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1)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2)申报材料上报
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督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江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1)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过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3)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万股,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不超过14,25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89,250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二、锁定期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小康控股承诺
1、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2、在小康工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小康工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小康工业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本公司预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小康工业股份总数的10%;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3-24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小康工业股份总数的1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小康工业发出相关公告。
4、上市后若小康工业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小康工业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在指定报纸公开道歉。
(二)发行人股东渝安工业承诺
1、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2、在小康工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小康工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小康工业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本公司预计,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小康工业股份总数的10%;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3-24个月内,减持额度将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小康工业股份总数的1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在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小康工业发出相关公告。
4、上市后若小康工业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小康工业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在指定报纸公开道歉。
(三)发行人股东华融渝富承诺
1、自小康工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小康工业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2、本企业预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在12个月内减持完毕本企业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3、本企业减持小康工业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小康工业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小康工业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在指定报纸公开道歉。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颜敏、谢纯志、陈光群、张兴涛、张容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
(五)实际控制人张兴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小康工业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该次会议表决通过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如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应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超过 2 亿元。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③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利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0%;
○2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若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公司应待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依次履行完毕后,方可再次启动本款项下之回购程序。
2、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2 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 控股股东每年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3)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每年首次被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因本公司(或本所)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或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司(或本所)将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与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汽车作为周期性行业,受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际经济状况影响较大。如果国内宏观经济衰退或者增速放缓,就会影响到国民经济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到汽车等消费升级产业的发展,国际经济形势的不利变化则对汽车产业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从国内市场来看,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未来中长期我国汽车市场仍将持续增长,同时中西部地区三四级城市正代替沿海地区一二级城市成为主要市场增长点,我国居民人均汽车保有量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汽车消费刚性需求仍将长期存在。但是影响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因素很多,2014 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涨幅也创 30 年来新低,2015 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 GDP 总计 67.67 万亿元人民币,较 2014 年增长 6.9%,是 25 年来的最低增速。
因此如果未来未知因素导致国内经济形势出现波动,居民购买力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国内业务的发展。从国际市场看,根据联合国 2015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2016 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全球经济增速在 2015 年下滑,面对多项周期性和结构性不利因素,预计在 2016-2017 年全球经济增速将只有小幅度改善。与此同时,诸如地区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等因素也对未来国际经济增长构成威胁,我国汽车出口亦将受此影响。
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抵御国际经济危机,但是如果经济危机继续恶化或者上述扶持政策退出,将会对本公司的出口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汽车行业中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竞争中优势会愈来愈突出,而那些自身缺乏核心技术,其盈利主要靠提供简单生产加工的企业会逐步被市场所淘汰。本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依托已经形成的产品创新、渠道资源及品牌优势,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新产品开发速度,微车整车产销量业已居行业前三。
2009 年、2010 年国家的汽车下乡等一系列政策,刺激了国内微车行业快速增长,吸引了众多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扩张产能。同时,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与购买力的增强,一些高新技术不断运用,新产品推出频率加快,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如果公司缺乏有效手段应对,将存在市场竞争风险。
此外,越来越多的国际汽车厂商将市场竞争焦点逐渐转移至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快了跨国投资和生产转移的力度,降低了外资(或合资)品牌的生产成本,压缩了我国中低端汽车市场的盈利空间和市场占有率。虽然自主品牌质量和竞争力正逐步提高,但随着合资品牌产品的丰富和价格的不断下行,再加上产能的逐渐释放,自主品牌车企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2014 年,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到年底占比仅为 38.44%。2015 年上半年,自主品牌汽车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占比达到 41.45%。虽然本公司产品属于微车产品,所面对的消费人群与合资(外资)品牌的受众有所区别,但如果不能把握发展契机,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作为完全的自主品牌也必将面临日益增长的竞争压力,存在市场竞争风险。
3、微车消费政策变化风险
2009 年-2010 年期间,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的鼓励和补贴政策,刺激了微车消费的井喷式增长,对我国微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2011 年开始,随着《关于减征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政策的取消,传统微车产业正由 2009 年-2010 年的高增长进入 2011 年-2015 年负增长或低增长的调整过渡期。
如果政策的调整对微车生产和消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将会使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微车生产企业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
(二)研发支出大幅增加及商业化的风险
为了积极应对市场竞争,保持可持续发展,发行人逐年加大新车型和动力总成技术的研发力度,逐步增加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发生额分别为19,152.67 万元、33,593.23 万元和 29,454.74 万元,2014 年研发支出相比 2013 年增加 14,440.56 万元,增幅为 75.40%,其中 2014 年费用化的研发支出金额为 19,885.90万元,相比 2013 年 8,095.81 万元增加 11,790.09 万元,增幅 145.63%。
未来如果发行人继续保持或增加研发投入,将会面临如下风险:1、其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以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未来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2、持续大额的研发支出给发行人的后续投入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未来若发行人资金状况出现紧张局面,将对研发项目的持续性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3、由于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本公司未能开发出令客户满意的产品,或公司自主决策研发的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新产品上市初期的实际销售结果与预计销售目标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司研发的新产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商业化风险。
(三)东风小康未来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根据东风小康现行有效的章程第 18 条规定,除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批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和清算、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五个事项之外,其余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实质履行了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审议和批准职能。又根据章程第 16 条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由七人组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中,东风公司推荐三名董事,小康有限推荐四名董事。因此,小康工业在东风小康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对东风小康具有控制权。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东风小康章程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即由于小康工业对东风小康的持股比例为 50%,非经小康工业同意,东风公司无权单方对东风小康章程进行修改。
但倘若未来东风小康股权结构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且发行人同意修订东风小康现有章程的相关条款以致于董事会席位的多数优势丧失,且发行人对东风小康的经营决策不再具有主导权,东风小康控制权在未来存在变化的风险。
(四)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风险
本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近几年业务快速发展,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5.70%、75.11%和74.30%,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较高,这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占比较高所致。本公司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供应商相对稳定,公司在与其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良好的商业信用。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同时公司销售回款速度减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利影响。
(五)如果重要子公司东风小康经营期满不再合资而导致的东风公司不再对其授权使用东风商标的风险
本公司与东风公司在微车领域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合资设立子公司东风小康。报告期内,东风小康与东风公司签订《东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东风公司注册的注册号为 571137 双飞燕图形、110702 东风商标和 1018708 DONGFENG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微型车产品(包括微型客车、微型载货汽车、微型箱式运输车)或进行售后服务。2010 年 5 月 23 日,东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东风汽车公司、重庆小康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东风公司承诺不再许可其他公司在微型车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2014 年 4月 15 日,东风公司与东风小康签订《东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增加授权东风小康在乘用车(除已授权的微型车之外)等领域使用上述商标和图形。如果双方在东风小康经营期间终止合作或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合资,则存在东风公司不再授权东风小康使用上述商标的风险。
从东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内容和实际合作情况来看,在可预期的期间内,双方战略合作具有长期性,商标使用具有稳定性:首先,根据《东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要东风小康愿意继续使用许可商标,合同到期后可以按照框架协议和东风小康章程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按照框架协议合作,东风小康可以长期续签使用东风商标,合同续签具有一定主动权。其次,根据 2003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合同书》和《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章程》,东风小康的经营期限为 30 年,经营期限较长,商标使用期限具有长期性。
第三,按照框架协议,东风公司将不再许可其他公司在微型车产品上使用东风商标。在东风公司与东风汽车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授权范围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和微型厢式运输车的生产、销售;该协议已经东风汽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东风公司针对商标的一系列安排证明其与本公司在微车领域具有明确的长期合作意愿,不会随意更换微车领域合作伙伴。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4 年发行人净利润为33,641.16 万元,相比 2013 年减少 5,843.95 万元,降幅为 14.80%。在主营业务毛利上升的同时净利润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为:1、管理费用 2014 年较 2013 年增加 19,250.36 万元,增幅 44.79%。管理费用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为 2014 年发行人为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了新车型和动力总成技术的研发力度,增加了研发投入,技术开发费大幅增加,2014 年技术开发费为 19,885.90万元,相比 2013 年 8,095.81 万元增加 11,790.09 万元,增幅 145.63%;2、2014 年发行人核心业务微车板块毛利率呈下降趋势,2013 年、2014 年微车业务板块的毛利率分别为 20.79%和 19.87%。影响发行人 2014 年微车业务板块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因素有:(1)公司微车产品转型升级,单车原材料成本有所上升;(2)人工成本较 2013 年有所上升;(3)发行人部分微车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及产品结构变化;(4)毛利率较高的海外销售金额较 2013 年下降。
2015 年公司净利润为38,877.05 万元,相比 2014 年有所上升,但是如果今后行业延续低价竞争、海外市场销量下降,或者人工成本、研发费用等持续上涨,不排除未来公司经营业绩、净利润出现下降,甚至出现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七)子公司东风小康前任董事长严重违纪可能对东风小康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于 2016 年 1 月 29日发布的消息,东风汽车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朱福寿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由东风汽车公司按部门副职以下(不含部门副职)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朱福寿在 2010 年至 2015 年间曾作为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并兼任了发行人子公司东风小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东风汽车公司人事(干部)部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刘卫东、朱福寿两人职务任免的函》。2015 年 11 月 20 日,东风小康召开 2015 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正式选举刘卫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综上,虽然朱福寿已不再担任东风小康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但作为发行人子公司东风小康的前任董事长,发行人不能排除其个人因严重违纪可能给东风小康企业形象、品牌声誉等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股份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投入汽车零部件和发动机配件项目。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其经济效益在短期内难以体现,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多种方式抵御行业风险,进一步改善经营业绩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和汽车行业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波动,为抵御行业风险,进一步改善经营业绩,公司将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第一,进一步推行精细化经营管理方式,在保证发展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提升产品毛利率水平;第二,努力加大海外出口销售数量,扩大海外市场份额;第三,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推出满足市场需求和顺应发展潮流的高性价比产品。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实现产品创新,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和投入,不断推出满足市场需求、适合消费者的新车型、新技术,保持综合竞争优势,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公司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上述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16]第 2-00005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已在“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分析”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6 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规模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净资产相比 2015 年末有所增长。2016 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有所增长。2016 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均保持稳定。
对于 2016 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基于对经济环境、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本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本公司 2016 年度公司订单数量、产品、客户群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保持稳定,预计 2016年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5 年度上升 0-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比 2015年度上升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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