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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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不得以合同约定“现状交付”为由规避“三通一平”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的净地交付的法定义务
仅约定开具发票义务但未写明作为付款前提条件,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最高法:承包人就拖欠工程款以案涉房抵债的,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国有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
最高院:“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
采矿权登记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判断及以物抵债的撤销
最高法院:中标合同签订后变更中标价款和施工范围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最高法:司法裁判观点之集体土地征收18则
最高院:对外担保超过董事会审批限额,债权人非明知的仅审查董事会决议亦构成善意,保证合同有效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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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春广场A座2804、05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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